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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学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实施办法(浙教高教〔2008〕154号)
作者:admin 点击数: 时间:2011-12-10

浙江省大学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推动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建设进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断增强我省大学生的科研素养和实践能力,经研究,决定开展在全省高等学校实施浙江省大学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计划。

一、建设目标

科技成果推广是科技服务经济的重要途径,是大学生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优良机会。省大学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建设目标是:通过组织一批具有一定应用价值和商业潜力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促进大学生成为连接科研工作和生产一线的重要桥梁,使大学生走出校园、融入社会,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创新人才。

计划每年立项200个大学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平均每个项目资助经费为5000元。

二、申报对象

申报推广项目一般以一个学科内学有余力的学生群体为基本申报单位组建团队,团队组成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从事科技推广工作的能力和素质。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团队组成一般应以研究生为主。

三、申报条件项目选择原则

(一)指导性原则

项目团队需配置至少一位专业指导教师。对科技推广项目的科技推广实践予以指导。

(二)择优性原则

择优选取具有一定技术内涵的、具有相当推广价值的项目。除推广基础科技知识和项目团队自身的科研成果以外,也可以推广指导教师的先进科研成果。

(三)效益性原则

择优选取实施推广工作后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比较显著的项目。

(四)适应性原则

选择有较好技术基础,操作相对简单、易于推广地区接受、适于大学生进行推广的项目。

四、申报与管理

(一)项目申报与审批

1. 各高校负责本单位科技示范推广项目的组织、初审和推荐申报工作。申报采取限额申报,申报指标由“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确定。

2. 申请者须提交《大学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及有关辅助证明材料。对项目试验研究、采用技术方案、推广应用途径进行详细说明。

3. 基金项目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确定200项入选项目。

(二)项目立项与管理

1. 对被确定的推广项目,下达当年度项目推广计划。

2. 项目申报人为主要负责人,项目承担人所在高校应积极对推广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不定期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

3. 项目组在项目结束后,需及时向所在学校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交成果报告、相关技术资料等辅助材料。

4.项目所在学校对申请验收的项目参照项目申报书及验收申请报告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结果为优秀的颁发优秀证书并予以表彰,结果为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项目组全体成员再次申请该项目的资格。

5. 对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断的项目,基金管理办公室将取消该项目计划,追回已拨推广专项经费。

6. 推广项目管理不力的单位,基金管理办公室将酌情减少该单位下一批次的申报指标。

7. 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已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三)项目经费的管理

大学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由“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纳入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工程,对立项项目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资金扶持,资助额度平均为5000元。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办法参照该同级科研项目管理方法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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