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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商学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工作细则 (试行)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25-06-06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6〕49号)、《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评选工作细则。

一、评选对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和进入本科学习第二学年的专升本学生。

二、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申请国家奖学金者,评定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需达到专业前10%(含);申请省政府奖学金者,评定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需达到专业前15%(含)。

(二)业绩成果(70%)

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可优先考虑: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指导老师为一作)且第一单位为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在学校认定的B类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者,得30分/篇;普通刊物,得5分/篇(被维普、知网、万方收录的C类刊物)

2.在学校立项的一类科技竞赛中获省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团体项目应为核心成员(排名前五),得25分/项;二类科技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团体项目应为核心成员(排名前五),得10分/项;三类科技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团体项目应为核心成员(排名前五),得5分/项,同一项目获奖只记录最高等级奖项;

3.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文体等比赛中获全省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四名及以上奖励者,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成员(具体由承办部门认定)得25分/项,获得其他名次者得10分/项;获相应的市厅级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四名及以上奖励者,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成员(具体由承办部门认定)得10分/项,获得其他名次者得5分/项;获相应的校院级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四名及以上奖励者,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成员(具体由承办部门认定)得5分/项,获得其他名次者得2分/项;

4.作为团队成员科研成果获厅局级及以上奖励者,得25分/项;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排名第一或指导老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专利权人为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得30分/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排名第一或指导老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专利权人为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得15分/项;

6.获省部级以上个人荣誉者,得30分/项;获市厅级个人荣誉者,得15分/项;获校院级个人荣誉者,得5分/项;服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得30分/项;为学院取得重大荣誉、重要良好社会声誉,得30分/项;

7.主持国家级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立项者,得20分/项,省级10分/项(项目期间只能使用一次);

8.其他参与项目或所获奖项经评审小组审核讨论并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分数。

(三)综合表现(30%)

评选小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实际表现进行打分。综合分=基础分+加分,基础分为35分。

1.在由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类未立项比赛中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团体项目应为核心成员(排名前三),得20分/项;市厅级比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团体项目应为核心成员(排名前三),得10分/项;校院级比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团体项目应为核心成员(排名前三),得5分/项;累计加分不超过35分;

2.获得社会实践优秀团队、优秀社会调研报告省部级以上荣誉者,得10分/项;获相应的市厅级、校院级荣誉者,分别得5分/项、3分/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3.集体观念强,有大局意识和团队精神,积极参加学院和二级学院统一组织的报告会、讲座、活动等(有记录),每次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4.报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评选规定时间内(一年)每参加一次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参加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者,每次加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四)破格要求

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达到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要求的学生,如学习成绩达到专业前30%,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创业实践、社会工作、文体竞赛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榜样示范作用,也可破格申请(破格名额从严控制),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院、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且第一单位为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国家一级出版社直接认定,其他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论证)。

3.在科技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学校认定的一类科技竞赛或省级最高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作为团队成员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排名第一或指导老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专利权人为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

6.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7.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一等奖,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8.获得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三、名额分配

根据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分配名额进行推荐。

四、评选程序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一)学院根据省教育厅工作安排,一般每年 9 月份发布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后上报所在学院。学院审核学生申请资格的有效性和上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成立由党政负责人担任组长,专业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小组,组织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推荐工作。推荐人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

五、奖金发放

国家奖学金奖金标准为8000元每人每年,省政府奖金标准为6000元每人每年,由计划财务部接到省财政拨款后直接打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

六、其他事项

(一)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荣誉和奖金。获以上荣誉者,可以兼得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荣誉兼得,奖金取最高额。

(二)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颁发由上级部门统一印制的证书,相关材料记入个人档案。

(三)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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